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相应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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