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市场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市场开办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符合城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证明; (三)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必须提交联合开办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