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三条 开办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市场开办者及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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