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扩建,或者变更市场负责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销或者不予变更、注销的决定。 > 第三章 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