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五条 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按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