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十六条 租赁柜台或者营业室的经营者,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地点标明其真实名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