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条 经营者除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对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纠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