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二条 凡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市场登记证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予以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