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刁难勒索、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