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交易,没收开办者的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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