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伪造证件骗取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市场登记证,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