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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