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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