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三)项规定,短尺少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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