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