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方式、供地时间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