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布。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