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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