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七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