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和听证,经省人民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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