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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