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耕地情况,制订全省耕地开垦规划、计划和质量标准,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成片开垦耕地,或者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占用耕地情况开垦耕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个别市、县、自治县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开垦耕地指标,并交纳相应耕地开垦费用,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本年度耕地总量未达到动态平衡或者未完成耕地开垦计划的,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有计划地投资开垦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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