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三条 开垦耕地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开垦的耕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