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复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