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五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五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置换。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农村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或者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腾出来的旧址土地进行置换。 土地置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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