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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