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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