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