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