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