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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