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