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六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六十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