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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