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