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