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