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以克扣、挪用、截留等手段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土地出让、承包收入等有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体侵占、私分和个人非法占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