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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