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二)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