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六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六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转让、租赁、转包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