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六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者投入开发资金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入股、租赁、转包。 受让人、承包人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入股、租赁、转包的,必须签订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因转让而增值的,转让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增值额的50%。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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