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六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六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