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保持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具体地块的规划用途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