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