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用途,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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