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