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