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四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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