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要求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说明原因;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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